UN38.3檢測報告的包裝要求及條件限定,UN38.3是指在聯(lián)合國針對危險品運輸專門制定的《聯(lián)合國危險物品運輸試驗和標準手冊》的第3部分38.3款。
對包裝要求及條件限制,交運的鋰電池及鋰電池組如果符合如下所有條件可按非限制性物品(非危險品)運輸。如果下述任一條件無法滿足,則應按UN3090或UN3091的危險品收運要求操作:
(一)、對鋰含量的限制
1.對于金屬鋰或鋰合金原電池,鋰含量不得超過 1g;對于鋰離子原電池其額定瓦特小時不超過 20Wh。注:原電池亦稱做電池芯。
2.對于金屬鋰或鋰合金電池,鋰總含量不超過2g,對于鋰離子電池其額定瓦特小時不超過100Wh。注:上述“鋰含量”是指鋰金屬或鋰合金電池的陽極上具有的金屬鋰的量。而對于金屬鋰或鋰合金原電池或電池,以克為單位的“鋰當量含量”的計算方法是以0.3 乘以額定容量的安培小時。例如:某手機鋰離子電池的額定容量是800mah(800毫安小時),則其“鋰當量含量”為:0.3 X0.8(安培小時)=0.24 克。
(二)、符合UN38.3測試要求
每個類型的原電池及電池,經測試證明其符合《聯(lián)合國危險物品運輸試驗和標準手冊》第 3 部分38.3 款的所有要求。
UN3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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