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刑F法修正案(九)》施行前,根據“兩高”《關于辦理Z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Z騙罪解釋》)第五條的規(guī)定,對于發(fā)送Z騙短信的行為,可以Z騙罪(未遂)定罪處罰。而此種行為實質上應歸屬于“為實施詐Z騙等違F法犯Z罪活動發(fā)布信息的”情形。那么,在《刑F法修正案(九)》施行后,是否意味著對發(fā)送詐Z騙短信的行為應當適用非F法利用信息網絡罪。本文認為,從修法精神來看,增設非F法利用信息網絡罪是為了加大對網絡犯Z罪的懲治力度,而不是減輕處罰力度。而實踐中查獲的案件發(fā)送的詐Z騙短信通常數量大,可以認定為刑F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guī)定的“其他特別嚴重情節(jié)”。故而,依據刑F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一第三款的規(guī)定,對此類行為原則上仍應當以詐Z騙罪(未遂)定罪處罰。當然,刑事大律師,例外情形下,如依照非F法利用信息網絡罪處罰較重或者處罰一致的,網上找刑事律師,可以考慮適用非F法利用信息網絡罪。
聯(lián)合國大會于1973年12月14日通過了《關于防止和懲處侵害應受國際保護人員包括wai交代表的罪行的公約》,該公約于1977年2月20日獲得多數的成員國批準得以生效。該公約擴大了有關受保護人員的范圍,加強了締約國懲治這類國際罪行的義務。中國于1987年6月23日加入上述公約,并早先于1979年7月3日加入了《維也納領事關系公約》。因此,我國機關辦理刑事涉外案件時應遵守公約的規(guī)定。同時,我國的國內立法也涉獵到該問題,使之納入國內立法的范疇。首先,我國的《刑事法》明確了享有wai交特權和豁免權的外國人觸犯我國刑律應當通過wai交途徑解決的原則;其次,我國的《wai交特權與豁免條例》對哪些人享有刑事豁免權作了具體詳細的規(guī)定,這些人也就是犯Z后采取wai交途徑解決的人,具體包括:
(1)來訪的外國國家元首、政府首腦、wai交部長及其他具有同等身份的官員;
(2)wai交代表,包括大使、公使、代辦、參贊、武官、秘書、隨員等;》》》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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