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法院網訊 近日,江西省安義縣人民法院以假冒注冊商標罪,判處被告人董某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并處罰金計人民幣八萬元。
經審理查明,2017年5月至8月間,被告人董某未經“井崗牌”注冊商標所有人江西某鹽化有限公司許可和委托,從網上定制并購買印有“江西某鹽化有限公司”、“深井鹽”、“井崗牌”包裝袋和紙箱,雇請工人在安義縣喬樂鄉(xiāng)社坑村花果山廠房將其從新干縣某鹽化有限公司購進的大袋食用鹽進行分裝出售。董某將這些印有“井崗”字樣及標識的小袋鹽以780元/噸的價格共計出售14噸至吳某洲,以1400元至1500元/噸不等的價格共計出售85.2噸至黃某勇、南昌某大市場等處,銷售假冒“井崗”牌注冊商標食用鹽共計99.2噸,非法經營數(shù)額為人民幣135550.8元。
2017年8月30日,安義縣公安局民警和安義縣市場和質量監(jiān)督管理局執(zhí)法人員在上述廠房內當場查獲已分裝好的假冒“江西某鹽化有限公司”、“深井鹽”、“井崗牌”的食用鹽(深井鹽)343箱(每箱40包,每包500g),原料(中鹽精制鹽)639袋、包裝袋175卷。
2017年12月5日,被告人董某經公安機關傳喚歸案后,如實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實。
一審法院認為,被告人董某未經“井崗”牌注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進行包裝并銷售,非法經營額達135550.8元,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已構成假冒注冊商標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董某歸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且當庭自愿認罪,依法可從輕處罰。綜合考慮本案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jié)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以及被告人董某在案發(fā)后的認罪態(tài)度、悔罪表現(xiàn),被告人董某沒有再犯罪的危險,宣告緩刑對其居住的社區(qū)沒有重大不良影響,可依法宣告緩刑。據(jù)此,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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